类别 帐号 密码
免费求职登记 | 企业招聘注册 | 招聘会 区县招聘: 仁寿 | 彭山 | 洪雅 | 丹棱 | 青神
眉山市人力资源网——四川省眉山市最大的网上人才市场,四川省首家3R级人才市场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会员单位 3077
总 招 聘 33974
有效招聘 59

总人才库 192940
本月新增 38
本周新增 12
首 页
个人求职
招 聘 会
人才搜索
人事代理
高校频道
招考信息
自主创业
见习基地
就业指导

 

  招聘会信息:
<<<点击报名参会 点击查看招聘会详细信息|展位预订情况 | 参会地点 | 入场须知
     
  企业报名参会>> | 展位分布 | 报名情况 | 参会地点 | 入场须知  
 
 当前位置:信息>> 员工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员工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2009年2月5日,已点击:36309次  来源: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关闭窗口]
[案情]

  杭州的A小姐2003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4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4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 “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我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限制。理由如下:

  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或限制规定,且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均没有对此问题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即使出现法律(法规)条文在有多种理解的情况下,也应当采纳更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理解,这是一个大的方向,何况《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上述条款不存在多种理解。

  3、根据我上面所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关系,劳动者即使在丧失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其仍享有实体权利,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予以拒绝,在明示拒绝时实际上该“休眠”一年的违法行为又转化为“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了,劳动者依据“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规规定。

   因此,我认为A小姐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编辑:bibi
   本类相关信息
· 受到治安处罚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么 2007年9月4日
· 承包人用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2007年9月4日
· 索爱行政总监辞职 被判返还22万MBA学费 2007年9月4日
· 员工严重违纪 公司除名合法  2007年9月4日
· 该起侵害名誉权案法院应否受理 2007年9月4日
· 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2007年9月4日
· 出工伤被炒鱿鱼 上法院讨回公道 2007年9月4日
· 违纪女工状告单位胜诉 2007年9月4日
· 女工怀孕 解聘无效 2007年9月4日
· 业余打份工 失了信用丢了饭碗 2007年9月4日
 
最新公告 招考 资讯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6年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岗招募拟录用人选的公示  (8-25)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招聘临床医生拟录用人选的公示  (8-24)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6年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岗招募拟录用人选的公告  (8-4)
眉山市东坡区司法局关于2026年保洁岗位公开招聘的公告  (7-15)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招聘血液净化护士”拟录用人选的公示  (6-26)
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关于2026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6-18)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招聘血液净化护士的公告  (5-19)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6年春季人才招聘”拟录用人选(第三批)的公示  (5-15)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临床医生拟聘用人员的公示  (5-12)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幼儿教师岗位拟聘人员冯媛自愿放弃聘用资格及岗位不再递补的公示  (5-9)
四川东坡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批工作人员公开考试招聘公告  (4-28)
眉山市中医医院关于“2026春季人才招聘”拟录用人选的公示  (5-6)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眉山市第一托育园拟聘用工作人员的公示  (4-23)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招聘幼儿教师、小学教师拟聘用人员的公示  (4-17)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递补人员体检事项的公告  (4-10)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体检有关事项的公告  (4-10)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体检有关事项的公告  (4-7)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考试人员总成绩及排名的公告  (4-1)
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卫生院关于编外人员拟聘人员信息公示  (3-27)
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关于招聘临聘人员考试人员总成绩及排名的公告  (3-27)
热点专题调查
1、眉山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效果调查... 参与
2、就业意向调查(仅限求职者填写) 参与
3、企业人才需求情况调查(仅限企业... 参与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调查问卷 参与
5、“2021年就业问题”调查问卷 参与


图片新闻
2014年春季招聘会活动现场
2014年2月14日首场招聘会活动现场
求职技巧
 非典安检不负责 状告解约被驳回

 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

 试用期已过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

 监督员检举收票不给钱 售票员被炒鱿鱼

 档案失踪20年 被除名职工获赔1.5万

 不签竞业限制协议下岗 高工挑战霸王协议

 此案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否已过法定期限

 抬高自己降低别人 软件公司构成侵权

 买断工龄款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开除决定未送达 劳动合同不解除

 
市场简介 | 各部职能 | 市场动态 | 收费标准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合作单位 | 资质荣誉 | 媒体报道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标志释意 | 广告服务 | 站内地图
Copyright [2008-2020] by [眉山市眉州人才市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15773号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47号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红星东路二段91号三楼(玫瑰园八区对面)
联系电话:028-38221772[交流部] 38236360[综合部] 38235345[代理部] 传真:028-38236360
邮编:620010 Email:msdprc@qq.com 网址:WWW.RC139.COM WWW.MSDPRC.COM